辽宏政发〔2017〕98号 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区直各部门,各镇、街道办事处,各相关单位: 为贯彻落实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》(辽政发〔2017〕26号)和《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》(辽市政发〔2017〕51号)文件精神,经研究论证,区政府决定根据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等立改废情况和国务院、省、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,对区政府行政职权进行调整。其中:调整区政府部门行政职权90项(取消29项、增加55项、承接2项、调整至省级行使4项),取消区级政府行使行政职权11项。 各部门要做好调整行政职权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。对取消的行政职权,不得再以任何方式继续行使,同时要制定有效措施,加强监管;对新增的职权,要优化办事流程,及时公开办理流程图和办事指南,确保权力运行简洁高效。调整后,各有关部门要按照《关于实施区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的通知》(辽宏政办发〔2016〕30号)文件精神的规定,对权责清单进行调整。 附件:1. 宏伟区人民政府调整政府部门行政职权目录 2. 宏伟区人民政府取消区级政府行政职权目录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1日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1日印发